九三学社青岛市委副主委林萍说: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建立年金制度,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同时,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分散养老保险责任、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种种缺陷:
1. 企业对年金制度的认知度不够
部分企业对年金制度相关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尚未认识到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薪酬分配方式,对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增加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加之企业年金本身福利具有滞后性,导致很大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员工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认为增加工资比企业年金制度更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有的甚至将其视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
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税前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因此,虽然当前企业缴纳部分的税前扣除比例由4%提高到5%,但是离企业年金20%的目标替代率仍有很大差距,而且个人缴纳部分不免税,无法很好地调动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3. 企业社保支出负担较高
企业目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比较高,平均大约在20%左右,再加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些费用已接近工资总额的一半。收费率较高的社保体系压缩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部分企业在经济能力上力不从心。
因此建议:“十二五”期间,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企业年金工作。
1. 积极宣传企业年金制度
年金监管机构、从业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年金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年金制度的认识,使其了解企业年金的意义、作用、发起的方式、管理模式及流程等,使企业高层意识到年金对企业发展的益处,使广大职工了解企业年金对自身的切实利益,增强企业建立年金的主动性。
2. 制定并实施新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目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率的比率为5%。各地方政府可以在考虑自身财政税收能力的基础上,实行按一定比例返还、补贴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3. 强化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职能
企业年金涉及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监管部门应对年金试点企业组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法规漏洞,将激励性原则与普惠制原则结合起来,保证不同群体员工之间、下属各公司之间的缴费金额的公平性与差异性,不断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4. 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协同银监局、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一是在确定企业年金试点金融机构时,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力求实现企业年金保值增值;二是对金融机构如何运作企业年金进行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相对分开和独立,实现年金市场的有序、均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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