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山东省财经委员会社员顾玮说:
随着我国改革力度的加大,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队伍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彻底打破了过去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格局,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对工会的建设及工作也带来了新的要求。工会的建设应与以往有所不同,在职能上也应当与世界工会接轨,工会的领导方式和地位也应该有所改变。建议如下:
一、在国有企业,工会应当脱离职代会而成为纯粹的民间组织。
在国有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试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设立职代会;同时,我国《工会法》规定,2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工会。因此,职代会和工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职能重复的问题。另外,工会设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而职代会却没有设立专职人员,国有企业通常将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常务机构,这样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根据法律,职代会在职能上不仅维护职工的利益,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表决和监督,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监督或选举,具有对企业宏观管理的职能;而工会的职能则只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更谈不上对领导的监督或选举,不具有管理的职能。
因此,企业的工会不应成为职代会的常务机构,更不应代表职代会作为,应脱离职代会成为纯粹的民间组织。
二、工会委员的选举应实现充分民主化。
在我国的各级、各单位工会中,工会委员一般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基本上是由组织任命的,使工会由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变成了党的外围组织,过于政治化而忽视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因此,工会应该实现“工选工管”(职工选举,职工管理,党组织监管,上级工会指导)。
三、在工会组织里应设有农民工委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工业进入企业做工,尽管农民工的身份由于户籍制度无法改变,但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亦应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起加入企业工会,在工会组织里应设有农民工委员,或者由各地总工会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建立农民工专门的工会(或建立临时工会),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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