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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办法的再商榷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4-03
  九三学社淄博市委主委、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王济众,九三学社淄博市委办公室刘双对我国我国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的计算办法提出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我国从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初衷:一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逐渐增加,为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对他们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为了对社会成员间收入水平的过分悬殊进行调节。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的扣除办法经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开征到1986年。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但在当时,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尚比较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我国公民达到纳税标准的很少,调节力度很小。
  第二阶段是从1987年到1993年。针对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势不要,为了加强对个体经济税收调节监督,国务院分别于1986年1月、1986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至此,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人员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我国公民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三法并存的格局,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对内、外籍人员不同的办法,对外籍人员按每月800元扣除,对我国居民按地区计税基数的4倍扣除,即每月扣除400-460元。
  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至2005年。中、外籍公民之间税负不平,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于是,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统一为《个人所得税法》,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每月800元,外籍人员再附加扣除3200元。这一扣除标准一直执行到2005年。
  第四阶段是从2006年至今。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三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将针对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开征到现在所经历的四个阶段,不论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生计费用扣除只考虑纳税人本人,并不考虑其家庭实际负担。事实上,收入相同的人家庭负担是不同的,但他们在纳税上却没有区别,这就造成了不公平,也显得不人性化。例如,同在一起工作的老王和小张,月薪都是5000,同样住单位集体公寓。不同的是王太太没有工作,在家做全职主妇照顾上高中的孩子,每月靠老王寄回家的工资生活,而且还要照顾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公婆和自己的父母;而小张的太太是另外一家企业的高管,月薪20000,其父母和小张的父母均有退休金。但是,就个人所得税而言,老王和小张被单位扣缴的数额相等。可对他们个人而言,税赋的轻重不言而喻。
  二、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办法的通行做法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个人所得减除当今物价水平下的家庭生存成本后方作为计税基数,即计税基数=个人所得额-个人衣食住行-教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等等,然后乘以一定的税率计算缴税。
  美国:综合所得税制
  美国实行的是将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不分性质、来源、形式来统一加总求和、统一扣除的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美国引入的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个人所得账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入状况实行累进税,所以高收入者多纳税,对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可及时征税。其次,美国个人所得税有大量的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日本:所得税控除制度
  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也就是说,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之后的所得,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为此,日本采用了由支付所得或报酬的企业或单位代为扣除,最后进行清算的方式。
  法国:高额累进制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则为2.5。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对单身工作者而言,年收入在4191欧元(约合4.2万元人民币)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办法与国际上的区别在于我国仅仅考虑了纳税人个人的生计费用,而没有考虑其所承担的其他对家庭的义务所必须发生的费用。这在我国尚不富裕的八、九十年代,是可以的。但在国家实力已经不断得到加强的今天,对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补考率纳税人家庭实际负担,这就既不公平,也不人性化,更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符。另外随着物价的上涨,大多工薪者能达到月收入1600元,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已从高收入人群普及到普通劳动者,这也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初衷。
  二、建议
  一是改进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办法。现在,国家实力不断得到加强,人民生活富裕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发展应该考虑到社会公平,建议个人所得税改变生活必须费用扣除办法,实行以家庭为核算单位,对工薪收入者先按月预扣缴个人所得税,年终由纳税人本人自行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以及家庭的必须支出项目,并提供相应的凭据。根据纳税人申报的负担情况,然后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是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大力推行信用卡结算。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大力推行信用卡结算,加强银行监管,减少或杜绝现金交易,从而确保个人收入信息的真实性。这样就能综合考虑到每个人的实际负担,更加人性化,使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为打造公平社会环境做出实质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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