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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内容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1

太平洋产险青岛分公司理赔服务部员工、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宋箴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实施三年,在这期间社会各界对“交强险”评论众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期间, 082月保监会对《交强险条款》中的赔偿限额修改一次; 07年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在施行半年后,于08年又对其进行修改,09年保险行业协会再次出台《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这说明 “交强险”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定缺陷,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良好运转,更好的满足社会。

 

当前交强险案件诉讼司法环境:针对医药费用、死亡伤残费用和财产损失不分项;没有有责和无责区分;医疗费、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统一以122000元为赔偿限额,追偿垫付情形统一以122000元赔付。使保险公司交强险案件的赔付不能按照交强险保险合同以条款约定履行。特别是无责方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赔付全责方车辆损失已严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使社会道德失衡,有悖于当初的立法精神。因此,统一《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内容及修改完善《交强险条款》内容是必要的。

 

1、《交强险条款》的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而,交强险条款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独立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致使法院不承认《交强险条款》。

 

2、《交强险条款》的各分项限额在司法程序中不被认可。

 

部分地区(含青岛)的司法部门判决对于医疗、死亡伤残、财产损失实行不分项、不分有责无责限额。特别是对于只有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无责方承担有责方122000元以内的车辆维修金额,这样的判决完全不符合国务院对交强险的立法精神。(详见案例一、二、三)

 

3、《交强险条款》中医保用药之规定在司法程序中不被认可。

 

由于《交强险条例》中没有明确“医药费及抢救费用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故在司法程序中法官按照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判决。(详见案例三、四)

 

4、《交强险条款》中对于垫付追偿规定中的四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不明确,且《条例》与《条款》不统一。(详见案例四、五)

 

《条例》没有明确责任限额。

 

《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没有明确上述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与《条款》内容不统一。

 

法院认为《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高于保监会制定的《条款》,因此,对《条款》不予认可。对属于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法院以《条例》为依据,判决上述情形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医疗及死亡伤残损失。而《条款》只对医疗费用在有责和无责的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赔偿死亡伤残损失。

 

几点建议:

 

1、《交强险条款》的制定要符合法律程序。

 

2、取消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3、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合并不分项。

 

4、针对医保用药之规定,建议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调解决。

 

5、对于《条例》与《条款》中的垫付追偿之规定给予统一。明确垫付追偿四项为除外责任,只垫付医药费并明确垫付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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