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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品安全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2-08

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高级农艺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姜玉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6月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旧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目前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是其中重要一点。

 

立足我国国情,在法律法规难以全面修订,而机构改革又无法一蹴而就的情况下,在食品安全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的有效途径。

 

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立法

 

由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条例》,各地取缔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项地方法规,制定统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其内容应偏重于实施领域、运行机制、协调配合、责任追究等。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厘清在食品安全领域具体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项目,同时,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法规,使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二)规范设置

 

建议在食品安全领域成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统一名称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局”,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的一个行政机关,并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集中行使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部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人员应来自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特殊岗位可以从事业单位选调,其余缺口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标准从社会考录。执法人员不能强调专业对口,应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采取重心下移、上位监督的配置模式,市、区、镇执法人数应呈金字塔型排列。

 

(三)整合资源

 

鼓励与国际接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研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的检测仪器,同时对检测机构进行整合和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将各监管部门下属的检测机构整合到一起,成立社会化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检测,同时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抽检的结果定期发布。

 

(四)完善制度

 

一是建立协调制度。明确规定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应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和工作进展,上级各业务部门应结合职责范围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不得将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安排原职能部门执行。

 

二是建立移送制度。用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完善信息交流、发布和共享机制,同时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三是建立责任制度。在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等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职能监督。同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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