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泰律师所副主任、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段超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多种因素的共同推动下,社会组织已快速发展成一种不可无视的力量。据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底,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过44万个。而现实存在却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则更加惊人。这些社会组织由初期的社会慈善、扶贫救助为主拓展到工商服务业、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服务、法律、职业及从业者组织等领域,基本形成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社会的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上升到我国新时期战略部署的层面,且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
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对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实际有众多的行政部门分头管理,加上重管理、轻引导的理念的主导,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民间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远远大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就是针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长期以来却没有制定一部基本法,只是存有一些诸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该等状况,一方面导致对其地位、功能缺乏基本定位,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偏重程序,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和保护均显不足,显然已经对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更好地参与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形成了妨碍。据此,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社会组织法》框架建议:
1、总则。明确社会组织的设立(包括法律组织形式);社会组织的地位和活动原则;
2、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的财产;社会组织的年检、变更、终止;社会组织的激励;社会组织的监管;
3、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4、附则。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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