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科技部总工程师、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宋传杰说:
政府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政府信息化的具体做法有强迫纳税人二次买单的嫌疑。
例如:一些IC卡的成本费不经过听证,盲目定价,远远脱离成本价格,这是一种部门的变相收费,甚至涉及民生最为直接的社会保障部门,也是如此,一张社保IC卡也被卖到了30元或更高,这对于依靠社保基金过日子的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种难以负荷的高成本。这个30元到底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成本和售价到底是否一致,都没有给老百姓一个明确的说法。让人不免质疑,这种收费,是如何得到了物价部门的批准?
类似的,还有税务部门的一些收费项目,例如增值税发票验证问题和发票税控机。目前,我国税务部门规定,企业验证增值税发票每月超过10张,就要购买一台国税局指定的扫描仪;一些零售企业和服务行业也必须安装税务部门指定的发票税控机。这些都是税务部门信息化办公的有效手段,本无可厚非,但税务部门指定的这些机器却远远背离了市场价格,往往比市场上同级别的其他机型贵出几个档次。这些政府信息化的必备工具到底应该如何收费,由哪个部门来具体监管,物价部门审批价格时是否应该经过听证,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所以,应该从制度上考虑一下措施来根治这种“打着成本”的招牌,把政府信息化成本交由纳税人买高价单的问题。建议:
一、政府信息化应该有谁来买单?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某些支出,应由财政负担,不能再转嫁到纳税人头上。
二、准确界定普遍性政府服务和选择性政府服务。政府应该为公民提供的普遍服务,纳税人已经通过纳税的方式向政府缴纳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当是无偿的,不能被再次有偿转卖。物价部门在审批收费项目时,要坚持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而对于选择性服务,适度收费是必要的,但政府首先应明确到底那些服务属于选择性服务,并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举办听证会,制定合理价格,同时对收费方案采用易被纳税人接纳的方式进行公示。审计部门应对此纳入常规审计,以竭制政府部门的违规收费,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三、发改委、财政部门在批准政府信息化项目时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不能把政府信息化的成本强行摊派到纳税人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