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关于我国乡镇卫生院发展政策的建议
   
关于我国乡镇卫生院发展政策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2-22

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社会医学与卫生管理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九三学社社员徐凌忠说:

 

乡镇卫生院是我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枢纽。由于乡级财政困难与投入不足,传统合作医疗的解体,致使乡镇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均面临着诸多困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示范效应,乡镇卫生院为了自救,也融入到改革大潮中,部分卫生院都采取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和搞副业等类似企业改革的经营模式。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出现了“重医疗服务,轻预防保健服务;重有偿服务,轻无偿服务;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现象,其基本功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结果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乡镇卫生院被异化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发展指标明显失衡:相对于在职职工数,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增幅明显更大,这说明,相对于增加医疗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更注重基建、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乡镇卫生院发展指标失衡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其本质原因是对经济利益的强劲追求。乡镇卫生院对医护人员绩效考核注重工作量与经济指标,工作质量得不到重视。另外,乡镇卫生院开大处方现象十分严重,滥用“三素一汤”(抗生素、激素、维生素 + 静脉输液),这是导致门诊处方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关键因素。

 

同时,农民对农村三级医疗机构满意度差异较大,乡镇卫生院相对最低—在服务态度、诊疗费用上,乡镇卫生院的好评度不如村卫生室;在医疗水平上,乡镇卫生院的满意度不及县级医疗机构,即使在看病便利性上也无明显优势,乡镇卫生院处于“不上不下”的尴尬位置。

 

因此建议:

 

(一)块块撤并—合理优化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布局,适时撤并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农民就诊的首选。乡镇卫生院的实际功能与农民需求有一定差距,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就诊期望;同时,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农民去县城就医日益便利,乡镇医院的实际作用渐微,客观上,乡镇卫生院只要作为单独核算的医疗主体,就难以避免其利益最大化的刚性需求,就难免逐利行为。因此,要从体制层面上彻底解决乡镇卫生院的发展问题。建议按照各县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合理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适时撤并农村乡镇卫生院。撤销一般卫生院,适当保留中心卫生院——建议规模大的县保留5个左右,中等规模的县保留3个左右,小规模的县全部撤销乡镇卫生院。

 

(二)条条上收——理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运营机制。要创新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模式,把国家对农村的医疗投入重点放到县医院和村(社区)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点多面广,个体实力偏弱,对政策的依赖性很强,很难实现持久的良性发展。近期,我国有的省份将全面推广县管卫生院,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我们认为,该思路还有调整的必要。应彻底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办院模式,将乡镇卫生院转为县医院的附属医院或分院。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作为县医院,可以发挥其人才、设备优势,将保留的乡镇卫生院作为自己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资源共享。积极推行人才对口交流、专家轮流坐诊等,解决“高端人才下不来,基层人才上不去”的窘境,切实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水平;二是乡镇卫生院大多处于乡镇驻地的核心地带,地理优势明显,拥有一定的地产房产、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整合后的乡镇卫生院应适当处理撤并后的遗留问题,集中其优质资产和人才,一部分充实到社区、村卫生室,一部分加强县医院的建设。

 

(三)职能转变——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职能转变,强化其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加强其对村(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职能。目前,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十分薄弱。改革后的乡镇卫生院或作为县医院的分支机构,或改革为乡镇卫生工作站,应强化其疾控、预防、保健、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其设备、人才优势,加强其对村(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职能。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指导,提升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和诊疗水平,使其具备基本的医疗、预防和体检功能,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四)关于乡镇卫生院改革后的人员安置。我们建议,现有乡镇卫生院从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渠道妥善安置:一是改制为县医院分院或附属医院的,人员统一划归县医院,继续从事医疗工作;二是撤并的乡镇卫生院,可在原有基础上改革为乡镇卫生工作站,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主要从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并行使对所属辖区村(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监督职能。

 

   
« 上一篇:关于加强我国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建议
» 下一篇:关于我国经济转型中节能减排的建议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28229987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