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淄博市委主委王济众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执法职能交叉、执法效率低下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现实难题。
1、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2、行政管理断链,职责不衔接。
3、部分处罚权进一步分散,职责进一步交叉。
4、职责不清,执法扯皮现象未根本解决。
5、沟通协调不通畅,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6、行政强制措施欠缺,执法难以形成威慑力。
7、专业技术鉴定不独立,鉴定结论难以使行政相对人信服。
8、执法安全保障机制相对缺乏,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并存。
9、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执法信息化水平不高。
10、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还不够宽。
11、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欠缺。
针对完善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法可依。
建议制定涵盖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原则、作用,执法主体的设立、性质、地位、职责,管理体制、运作方式、执法程序等一系列内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执法整体效能。
一是通过建立“许可抄告制度”、“处罚后续处理告知制度”、“重大许可、处罚征询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衔接、密切配合的平台,做到集约管理资源,实现执法低耗高效。二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针对容易产生职责交叉、职能不清的问题,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理的划分界定。三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对一些共同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四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应为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强制措施;主管部门则应运用年检年审等处置权支持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加快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中介化的建设。
(三)合法适时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提高执法威慑力。
目前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中,对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的知之甚少,有的存在模糊认识;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了解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为此,应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使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了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法律、条件、程序、方式等内容,以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正确使用;同时,必须加大人民法院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以提高执法威慑力,减少和防止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杜绝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
将公安保障关口前移,遏制暴力事件于萌芽中,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公安城管协同执法机制,保障城管执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高效性。城管执法要把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执法相结合,改变过去一味“轰赶式”的执法方式,切实解决好疏导问题。同时,要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取消罚没款指标,解决执法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这样,频频发生的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事件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五)充分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引进和广泛应用当代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的平台,保障市、区、街道等不同层次的执法部门之间形成快速、迅捷的信息沟通渠道。要加快城市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建立起包括基础网络、互联网站、业务管理等子系统的信息化系统,增强执法机关收集和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信息的能力,促进信息的社会共享。要利用综合监控系统对城市管理动态状况实行24小时监控,远程取证、快速调度,变人海战为信息战,有效地减轻执法人员督岗和巡查的压力,提高执法效率。
(六)构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模式,进一步向广度深度延伸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对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经过多年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实践和探索,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已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时期。今后,在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注重向建制镇和中心镇延伸,明确处罚案件级别管辖问题,避免多层执法;在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海防管理、水利管理、农业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要适时启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此,不断优化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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