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济南市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国务院办公厅统一安排年度部分节假日放假时间,近几年已成常态,全国民众似乎也习以为常了。殊不知,其做法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国办对八个法定假日安排的放假时间都是通过调整周六、周日形成的大小长假。比如2012年清明节是4月4日,经过调整3月31日、4月1日(周六、日)形成4月2日至4日连续3天放假,那么,3月26日至4月1日要连续工作7天,“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便无法保证。
其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政府都无权强制要求劳动者加班或休息休假。
其三,违反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属于国务院行政规章,所规定的11天假日属于法定假日,它与周六周日的休息日性质不同,因此,国办不应当随意合并使用。
建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可只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依法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切实保证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
3.切实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将其纳入专项劳动监察范畴,保证该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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