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实名制下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
   
实名制下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5-12

山东省政协常委、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科技部总工程师、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副主委宋传杰说:

 

近期,全国各大网络运营商业已启动的微博实名制举措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于实名制,大家关心的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2011年个人注册信息事件频出,例如CSDN用户名和密码泄露;天涯社区用户密码和注册邮箱泄露;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工作人员参与的非法倒卖用户登记信息等事件。个人信息被泄密的受害者比比皆是,让我们每当遇到这种事情时,会感到愤怒甚至恐惧。

 

为什么公民信息这么容易外泄,除了黑心商家利用非法商业手段获利的诱惑,其他原因不外如下:

 

1、法律不健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刑法》对泄露公民隐私的行为仅对泄密者有法律惩处,且量刑过轻,对购买者则只字未提。

 

2、有关部门和机构,缺少保护公民信息的意识。公民信息一般有三种方式被收集:一是因为双方食物需要,公民主动提供;二是因为法律规定,被迫提供;三是因为公共安全和公共管理的需要,不知不觉被收集。在法律不健全、硬约束不多的前提下,履行职务时管理和使用、接触的信息,也就想当然地成了身在其位的工作人员自己的信息。如果有人请相求,或者领导暗示,或者个人需要,公民信息就可信手拈来,随意使用,不经意间就会泄露到法律没有授权使用该信息的当事人手中。在保护公民信息和隐私方面,公权力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约束和限制。

 

公民的信息和隐私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具体建议如下: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政府和政法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法制工作机构及涉及公民信息和隐私的各有关部门,出台一个保护公民信息和隐私的规则或要求,纳入到部门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准则中。防止网络实名制良好的初衷带来糟糕的后果,凡是要求实名制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机构,都要对等地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二、在涉及公民信息和隐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中,立即审查其公民信息和隐私信息在获取、管理、使用、控制等各个环节上是否有比要和足够的强制手段来限制非授权、非法定用途的使用和传递。对于商业企业机构,要约束其每年用于保护公民信息和隐私的预算额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保护机制和措施。对于出现信息泄露,政府和人大、政协及司法机构要支持公民追究赔偿责任。

 

三、在涉及公民信息和隐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机构和有关机构中,工作人员必须提高保护公民信息和隐私的意识,涉及公民信息和隐私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严加约束公权力无所不能、无所不及的滥用私用。对于泄密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在实施公民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起步阶段,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四、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于公民信息和隐私不是仅有一家机构掌握,一旦出现泄漏事件,公民取证十分困难。因此,对于公民信息和隐私泄露事件的法律诉讼,应采取举证倒置,由要求实名制的组织和机构举证。

 

   
« 上一篇:建议严格民办博物馆准入准出机制
» 下一篇:关于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的建议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28232301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