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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完善职工收入分配结构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12-26

青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张旭说: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建立年金制度,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同时从更高的层面来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分散养老保险责任,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有利于推进区域金融业发展。

 

但从我国目前的相对指标看,企业年金参与率、企业年金替代率等指标相对较低。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对年金制度的认知度不够,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企业本身社保支出负担较高,导致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意愿和能力不强,再加上年金管理的收益水平不确定性较大,所以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缓慢。

 

因此建议: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企业年金工作。

 

1. 积极宣传企业年金制度

 

年金监管机构、从业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年金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年金制度的认识,使其了解企业年金的意义、作用、发起的方式、管理模式及流程等,使企业高层意识到年金对企业发展的益处,使广大职工了解企业年金对自身的切实利益,增强企业建立年金的主动性。

 

2. 制定并实施新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目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率的比率为5%。各地可以在考虑自身财政税收能力的基础上,实行按一定比例返还、补贴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3. 稳步推进中小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从企业数量和员工数量上看,中小企业应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重点。一方面,政府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鼓励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率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尽快确定中小企业实施集合年金计划的具体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集合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已经确定)。

 

4. 强化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职能

 

企业年金涉及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监管部门应对年金试点企业组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法规漏洞,将激励性原则与普惠制原则结合起来,保证不同群体员工之间、下属各公司之间的缴费金额的公平性与差异性,不断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5. 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同银监局、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一是在确定企业年金试点金融机构时,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力求实现企业年金保值增值;二是对金融机构如何运作企业年金进行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相对分开和独立,实现年金市场的有序、均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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