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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2-01

青岛市农业执法支队高级农艺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姜玉兰说:

 

自农业部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以来,各地农业部门积极响应,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截止2012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197个市和1840个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开展比例达到75%。实践中,农业综合执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体制不顺。农政发[2008]2号文件规定“要力争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对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没有明确要求。目前,全国有9个省成立总队,农业部和大多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成立农业综合执法的对口部门,农业执法上下级体制不顺。十五个副省级城市成立的综合执法队伍名称不一,有的成立总队,有的成立支队,南京市成立农林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哈尔滨市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二)性质不明。由于农业综合执法的试点和推行都是依据农业部文件,这些文件只做原则性规定,实施中各地在机构组建、人员编制等方面执行不一,有的地方机构定性、人员身份问题长期无法解决,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如浙江省64.5%的农业执法机构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而山东省17个地市中仅有7个成立支队, 6个定性为事业编制,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成立至今性质尚未明确。

 

(三)职责不清。各地农业综合执法职能界定不一:从职能范围看,有的执法机构综合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的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有的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和收费权等其他职能。

 

(四)手段不强。农业执法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只有行政处罚权,自身无法建立有效的执法经费保障,基层执法队伍无执法经费保障,执法设施难以改善,人员待遇难以保证。国家统一清理整顿着装后,农业部门只保留了植物检疫服装,虽然2010年10月农业部统一了农业执法标识,但由于众多农业执法人员只能穿着便装执法,农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

 

为此,建议:

 

一要理顺体制。《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为推行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尽快健全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镇(办)有中队、村(社区)有协管员的上下联动、贯通一致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农业执法的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要明确性质。国办发[2002]56号文件在试点内容中指出:“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这为农业执法人员的性质提供了政策依据。建议农业执法人员定性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三要界定职责。国办发[2002]56号文件明确要求,“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建议结合农业大部制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和“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清晰界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为种植业、畜牧业、农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四要改善装备。针对目前执法手段滞后的现状,建议把执法工作所必需的农资市场监管、农资质量抽检、伪劣农资处置、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和举报奖励经费等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植物检疫服的标准统一农业执法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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