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和社省委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议由主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举行三次。如有必要,经主委会决定可临时举行。会议由主委主持或主委委托副主委主持。 第三条 常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人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条 主委会议拟定常委会议议程、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应在举行常委会议七天前,将会期、拟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举行,可临时通知。 第六条 不担任社省委常委的市级组织主委列席会议,社省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主委请假。 第八条 常委会议审议并决定由主委会议提交的属于常委会职责范围的议题。 第九条 常委会议审议议题、决定事项,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的议题必须获得常委会议实到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条 常委会议对列入议程的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的,由主委或主委会提出并经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半数同意,可暂时不表决。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讨论可以分组进行,也可不分组进行。围绕同一议题,会议组成人员个人发言一般不超过三次,列席人员也可发言。会议主持人确定发言次序并适当掌握发言时间。 第十二条 社省委机关指定专人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委签发后存档。会议主要内容除保密部分外,一律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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