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和社省委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议由常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有必要,经常委会决定可临时举行。会议由主委主持或主委委托副主委主持。 第三条 全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人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议拟定全委会议议程、日程草案,提请全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应在举行全委会议七天前,将会期、拟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举行,可临时通知。 第六条 不担任社省委委员的市级组织主委和省直属基层委员会主委列席会议,社省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委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向社省委秘书长请假。 第八条 全委会议审议并决定由常委会议提交的属于全委会职责范围的议题。 第九条 全委会议审议议题、决定事项,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 全委会议对列入议程的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的,由主委或常委会提出并经全委会议组成人员半数同意,可暂时不表决。 第十一条 需要表决的议题必须获得全委会议实到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议讨论可以分组进行,也可以不分组进行。围绕同一议题,会议组成人员个人发言一般不超过三次,列席人员也可发言。会议主持人确定发言次序并适当掌握发言时间。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议表决议题,采用无记名、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委签发后存档。会议主要内容除保密部分外,一律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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